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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25 17:52:31 股吧网页版
国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5


证券代码:833111 证券简称:国泰股份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
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

第九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股转公司。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则、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
及本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

(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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