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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20:23:57 股吧网页版
通宝光电: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3137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第2个月起至3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第2个月起至3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公司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部门批准(若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1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第2个月至3年内);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的30%;
(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5)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触发,则公司再次进行回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二)公司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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