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3137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设立的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为紧密的商业伙伴关系,在与参股公司开展商务活动或共享资源时,应当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得有损于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总部专指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所称派出董事指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所称派出人员指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派出人员管理办法派往参股公司的经营班子成员。
第五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原则为: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规范,产权明晰,责任有限,科学管理,资源共享,在严谨的宏观调控与高效的经营运作基础上,在确保控股子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
第六条 本办法是公司设立并管理各子公司的规范性指导依据,各子公司的派出董事和派出人员应该积极推进并确保本办法得以贯彻实施。
第七条 公司总部应依照本办法和相关制度对子公司实行专业管理。未经公司总部董事会特别授权,不得越权干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控股子公司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是公司根据分工、协作与分散投资风险原则以及经营需要,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由公司拥有 5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下列决策应服从公司的统一部署,并报公司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调整;
(二)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三)经营范围、方式和经营策略及其调整;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该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占该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该控股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该控股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八)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该控股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对于重大交易或事项,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审核,重大交易或事项内部报告流程应符合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可对外投资和设立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对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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