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9 20:44:21 股吧网页版
通宝光电: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3137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 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 公司现任监事;

(三)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 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 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有关监管机构关于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

(二) 协助股东、董事及监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三) 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制作和保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文件;

(四) 准备和递交国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