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3137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
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上市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重大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第二章至第三章规定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3 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
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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