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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21:04:21 股吧网页版
通宝光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3137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包括
新聘、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存在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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