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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21:05:45 股吧网页版
通宝光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3137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转让和锁定期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六)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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