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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3 17:21:34 股吧网页版
赢鼎教育: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风险提示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0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光大证券作为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处罚处理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 19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上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调查完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21 号的有关内容,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 年,赢鼎教育与代理商刘斌、张瑞、彭龙、宛勇、丁世艳、聂恒民、欧阳红、秦晶炎、赵宇飞、李雪华等签订《高考报考系列产品与服务省级独家总代理协议书》。据此,赢鼎教育 2015 年确认相关业务收入 11,981.13 万元。2016年,赢鼎教育与代理商刘斌、张瑞、彭龙、宛勇、丁世艳、聂恒民、秦晶炎、赵宇飞、李雪华、胡祖庆、曲广荣、常晓琴、宛立武等签订《高考报考系列产品与服务省级独家总代理协议 书 》。 据此,赢鼎教育 2016 年确认相关业务收入
13,245.28 万元。

经查,赢鼎教育虚构上述业务:第一,部分代理商承认未与赢鼎教育签订过相关合同,亦未存在相关业务往来。第二,赢鼎教育无法提供上述合同产品和服务的终端用户资料及使用数据资料,相关合同产品未交付相关代理商或终端用户,相关服务亦未向终端用户提供。第三,虚构销售资金流水,相关业务收入的资金回款实际来源于公司董事长王海涛及其关联人员。

综上,赢鼎教育通过虚构业务方式虚增业务收入,导致 2015 年和 2016 年年
度报告相关业务收入分别虚增 11,981.13 万元和 13,245.28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业务收入总额的 84.94%和 72.60%。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流水、会计凭证、公司年报、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赢鼎教育上述行为违反了 2013 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2013 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赢鼎教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继续关注公司情况,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示相关风险。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上述事项,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 19006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21 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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