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4
问题 1.关于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 6
一、有机大小分子药辅产品在药品中发挥功能的具体差异、能否相互替代6
二、发行人与威尔药业的有机大小分子药辅产品的研发与生产能力、设备与
工艺、核心技术的具体差异,相应业务与技术门槛情况...... 19
三、报告期内,威尔药业生产及销售丙二醇产品的情况,未来继续生产丙二
醇、苯甲醇等有机小分子药辅产品的业务规划...... 34
四、发行人与威尔药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双方通过有
机大小分子划分业务范围的方式规范同业竞争,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
可行、有效...... 38
五、其他项目通过划分大分子/小分子来解决同业竞争的案例 ...... 53
六、解决同业竞争整体方案的总结...... 54
七、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案号:06F20220068
致: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南京试剂”)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律师聘用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学试剂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统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出具了《关于南京化学试剂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会同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就《第四轮审核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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