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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6 19:42:26 股吧网页版
泰久信息: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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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数据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由于《股东大会通知》未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十项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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