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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2-05
公告编号:2022-047
证券代码:833181 证券简称:泰久信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陈龙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京 0108 民初 47390 号
立案时间:2022 年 1 月 13 日
案号:(2022)京 0108 执 137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2 年 6 月 29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 民初 47390
公告编号:2022-047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翟长欣、陈龙军与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13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解除;
二、陈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翟长欣返还投资款 131.4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24 万元;
三、驳回翟长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陈龙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800 元(翟长欣已预交),由翟长欣负担 14846 元,已交纳;
由陈龙军负担 15954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 民终 7983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8786 元,由陈龙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陈龙军先生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 01 民终 7983
号《民事判决书》后,即根据《民事判决书》内容,与翟长欣先生积极落实偿还计划及股份交割事宜,但因税费及股份交割事宜未达成一致,导致陈龙军先生无法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截至公告披露日,案件义务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其个人与股东间股权转让纠纷所致,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陈龙军先生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已积
公告编号:2022-047
极努力协调处理。同时,由于陈龙军先生目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符合担任董监高的任职要求,如其未能消除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尽快组织改选工作。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陈龙军先生知悉该事项后,已积极沟通协调处理此事,公司也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并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备查文件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图》。
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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