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2
公告编号:2023-030
证券代码:833181 证券简称:泰久信息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深圳市泰久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仲裁裁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仲裁裁决基本情况
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龙军先
生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3]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 0195 号】,有关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第一申请人”)、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第二申请人”)、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第三申请人”)诉陈龙军先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股权转让协议争议一案,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4,402,85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段计算:第
一段以人民币 811,429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全部
股权转让款清偿之日止;第二段以人民币 5,477,14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全部股权转让款清偿之日止;第三段以人
民币 8,114,28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全部股权转
让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向第二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
公告编号:2023-030
7,891,142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段计算:第
一段以人民币 444,571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全部
股权转让款清偿之日止;第二段以人民币 3,000,857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全部股权转让款清偿之日止;第三段以人
民币 4,445,714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全部股权转
让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第三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3,206,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段计算:第
一段以人民币 744,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全部
股权转让款清偿之日止;第二段以人民币 5,022,000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全部股权转让款清偿之日止;第三段以人
民币 7,44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全部股权转
让款清偿之日止)。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309,287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
人预缴的费用人民币 309,287 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309,287 元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项中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军先生与申请人深
公告编号:2023-030
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公司业务经营正常,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仲裁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军先生与申请人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仲裁可能会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龙军先生没有资金能力履行裁决,申请人可能会申请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事项尚需履行相关司法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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