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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3-09 19:07:33 股吧网页版
ST优森: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09


证券代码:833218 证券简称:ST 优森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优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 年 11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7 年 11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3)浙 01
执恢 20 号:

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浙 01 执 1095 号一案,双方当事人
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案执行完毕,解除对被执行人相关强制措施。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微融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浙江优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主体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杭州微融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与被告浙江优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签订两份软件开发合同(合同标的为 500 万
元)。原告认为合同真实有效,并于 2016 年 7 月正式交付开发的软件,原告认为被告仅支付了首付款 90 万元后,余款未付。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原告杭州微融科技有限公司以诉称事实为依据,要求被告浙江优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 41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350,347.81 元(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的 1.5 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从 2016 年 2
月 9 日暂计算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止,此后资金占用损失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
履行之日止),前述两项费用合计为 4,450,347.81 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
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 年 11 月 28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杭州微融科技有限公司以诉称事实为依据,要求被告浙江优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 41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350,347.81 元(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的 1.5 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从 2016 年 2 月 9 日暂
计算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止,此后资金占用损失仍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履行之日
止),前述两项费用合计为 4,450,347.81 元;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债务清偿方案如下:

债权人一:杭州微融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债权金额:3,786,296.54 元,(其中债权本金2,496,990.76元,利息、违约金1,289,305.78元)。双方商讨方式如
下:

债权人微融公司自愿无条件放弃对该债权的全部主张,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执1095号一案执行所确认的债务人应支付的款项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不再追偿,其余权益自愿放弃。
(二)诉讼裁判情况

2018 年 12 月 13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优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微融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人民币 4,100,000 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合
计 4,450,347.81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2.驳回原告杭州微融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浙江优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二审情况

2019 年 2 月 28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2019 年 5 月 21 日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19 年 8 月 22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9600 元,由浙江优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再审情况

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8 月 28 日作出的
民事裁 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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