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337 号
致: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指派律师参加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大兴经开区隆盛大 B 座东区 6 层)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曹志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200,0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200,0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会。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16,200,00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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