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4
证券代码:833228 证券简称:中电国服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15 民初 16371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递交上诉状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提起二审。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松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慧智德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培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6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就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科创十街 16 号院
1 号库 A 区 1-2 层签订了《库房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将 5485.81
平方米范围的经营场地(含仓库、办公室等)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6 年 6 月 14 日。根据合同约定,仓储费按每 6 个月预缴,
被告应于下一期房租应缴之日前 15 日内(预缴期)预缴。在 2022-6-15 至
2023-6-14 租期内,被告应于 2022 年 12 月 30 前支付下一期(2022-12-15 至
2023-6-14)仓储费人民币 2,116,930.19 元。原告仅收到仓储费人民币1,052,617.22 元,尚拖欠原告仓储费人民币 1,064,312.97 元未按期支付。原告多次发函催促被告交租,但被告均未予理会。因被告拖欠租金,经原告多次催缴仍拒不支付,构成根本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房屋租赁合同》第 23.1 下列每一事件均构成被告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1)承租人未能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期到期仓储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押金(包括本合同约定补足押金)或任何其它到期款项,并且该等押金自应支付之日起(包括应提供日在内)五(5)日内仍未能支付的。被告先后两次向被告发送催缴通知书,被告均不予理睬,以实际行动明确表明拒不履行合同,原告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向被告发送《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实属无奈之举。
《库房租赁合同》24.2 约定:承租人同意,一旦本合同或者库房的任何一部分根据第 24 条被出租人终止...承租人除应向出租人支付截至该等终止日其在本合同项下累积到期但未付的所有仓储费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外,还应当向出租人支付:(1)按照以下标准计算所得的违约金:(a)若上述合同解除日发生
在第 1、第 2 或第 3 个租赁年度内,则违约金为届时 12 个月仓储费金额。本
案中被告的违约行为发生在第 2 个租赁年度内,因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主张 1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库房租赁合同》24.2.(2)约定:(承租人还应当向出租人支付)承租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已享有的任何仓储费减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期或任何额外的
仓储费优惠期间)被减免的仓储费。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给被告减免 30 天仓储费即:第一个月的仓储费 337377.32 元。
《库房租赁合同》24.2(4)约定了移走并且储存承租人以及任何其他所有人的财产的费用,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库房租赁合同》24.2.(5)约定:(承租人还应当向出租人支付)将库房恢复原状的费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详细说明了恢复原状的具体施工情况,库房有两层,工程量比较大,因第一次施工后未能通过我方的出租人北京环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验收,故再一次施工,产生了恢复原状费用共计 100990 元,应由被告承担。
《库房租赁合同》24.2.(6)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为了寻求其救济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仲裁和/法院的费用)。原告为本案诉讼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目前支付了基础律师费 5 万元整,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完成了举证责任。《库房租赁合同》第 22.1 的约定,承租人应按提前终止日适用的两(2)倍作为延期占有期间的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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