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86 号
关于对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国服”),住所地:北京市海淀车公庄西路 19 号 59幢 3 层 366 房。
肖 斌,公司时任董事长(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6 月)。
曹志辉,公司时任董事长(2020 年 6 月至今)。
甄丽丽,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30 日,中电国服披露了《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公告》,后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更正公告,对
2018-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调整影响 2018 年净利润-18,118,714.54 元,调整比例为-671.87%,影响 2018年期末净资产-18,118,714.54 元,调整比例为-35.29%;调整影响 2019 年净利润-3,238,203.52 元,调整比例为 426.61%,影响 2019 年期末净资产-21,356,918.06 元,调整比例为-42.23%;调整影响 2020 年期末净资产-21,356,918.06 元,调整比例为-42.18%;调整影响 2021 年净利润 65,725.59 元,调整比例为-0.36%,影响 2021 年期末净资产-21,291,192.47 元,调整比例为-65.69%;调整影响 2022 年净利润 1,362,875.18
元 , 调 整 比 例 为 31.28% , 影 响 2022 年 期 末 净 资 产
-19,928,317.29 元,调整比例为-54.20%。
中电国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肖斌、曹志辉、时任财务总监甄丽丽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中电国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肖斌、曹志辉、甄丽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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