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25
公告编号:2023-028
证券代码:833244 证券简称:骏环昇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骏环昇旺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目前进入法院开庭排期流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骏环昇旺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国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公告编号:2023-028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玉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4 年 12 月,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保监局签订《交通管理和保险服务信
息化战略合作协议》,同意建设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实现公安部门交通管理信息和保险行业机动车保险信息的交换共享。当月 31 日,江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批复同意被告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江苏保协)与原告江苏骏环昇旺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环公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2015 年 6 月,江苏保协与骏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完成“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搭建及系统联网对接,协议有效期 6 年。平台一期功能主要为江苏省内各家保险公司提供关于车辆、车主及驾驶人的数据交换服务。2016 年 9 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实施平台二期功能,即车辆交通违法与商业车险保费联动,协议有效期 3 年。上述两个协议即分别对应平台的两项技术服务,简称数据比对和违章因子。江苏保协(甲方)主要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支付数据服务费用,指导各保险公司接入平台,以及做好保险数据的维护与安全管理;骏环公司(乙方)主要负责提供平台运行的技术支持服务,并获取服务费用。协议约定平台运行服务相关费用由保险行业承担,分摊方式按照各保险公司实际查询及出单量进行分摊计算,并对费用结算标准做出了明确约定。
对于平台服务费用的结算支付,江苏保协为各保险公司提供了二种选择方法,方法一是各保险公司将分摊费用缴入被告一下属南京保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南京希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保公司)帐户,由希保公司开具发票,被告收到各公司费用后代表行业与骏环公司进行结算;方法二,各公司直接与原告骏环公司进行结算。第三人人保公司选择采用了方法一结算方式,由希保公司代为收取。
公告编号:2023-028
针对第三人人保公司选择的支付方式,2017 年 8 月原告骏环公司(甲方)
与被告一江苏保协(乙方)再次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划款扣款,对第三人人保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骏环公司的价款,由乙方按季度计算人保公司应分摊的维护费用总额,交甲方审核后,在行业内部系统发布运维费支付通知,人保公司在通知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收到人保公司全部费用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汇入甲方指定的公司账户。协议约定由甲方即原告骏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 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第三人人保公司所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
均由希保公司收取后,再支付给原告。2019 年前三季度的两项服务费用,以及
2019 年第四季度、2020 年 1 月至 6 月的数据比对服务费用(因 2019 年 9 月补充
协议已到期,暂不予计算违章因子服务费用),共计 8349673.8 元,经原告多次催款,第三人及被告仍不予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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