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7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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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第06G20220172-00001号
致: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贺存勖律师、施铭鸿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于2022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10时在云南润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子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法定程序,会议召开的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公告披露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名,合计代表公司表决权股份15,870,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2022年4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单独持有62%股份的股东张子刚书面提交的申请,提请在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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