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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03 18:38:29 股吧网页版
蓝思种业信披违规董事长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来源:中国经济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37号)。经查明,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思种业”,833273)有以下信息披露违规事实。

  蓝思种业与山东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饲料供应合同纠纷,蓝思种业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0年11月6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该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000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30.79%,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2021年1月26日,蓝思种业补充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

  蓝思种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葛长利、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龙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葛长利、王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蓝思种业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蓝思种业是从事种猪产业投资及种猪育种的现代生猪产业集团,成立于2002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1.02亿人民币。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3273,主办券商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蓝思种业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为葛长利,持有公司46.11%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葛长利、刘泽云夫妇,二人共计持有公司81.18%的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为王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21年1月26日,蓝思种业披露《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显示,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此次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为:2020年7月开始,原告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因被告山东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货的饲料发霉变质,以次充好,造成原告位于东港区涛雒镇等地的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选育场原种猪大面积中毒发病、死亡,统计400余头蓝思白猪2号死亡,给原告正常生产、经营以及抗非洲猪瘟研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经原告要求,被告曾来核心场考察,其默认侵权事实,但拖延至今仍没有给出任何解决方案。

  蓝思种业此次诉讼的请求及依据为:1、请求判令被告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暂定300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为准)。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次案件进展情况为: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万元;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将对存放于日照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低温库内的安佑牌饲料取样进行证据保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采取或要求挂牌公司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或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或风险;

  (三)在违规行为所涉期间,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四)积极配合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相关措施;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免予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可以采取其他监管方式进行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37号

  关于对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思种业),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国际海洋城341省道路北(涛雒镇政府嵩岭村北)。

  葛长利,男,1960年8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长。

  王龙,男,1985年10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蓝思种业有以下违规事实:

  蓝思种业与山东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饲料供应合同纠纷,蓝思种业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0年11月6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该案件涉案金额合计3000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30.79%,属于对挂牌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2021年1月26日,蓝思种业补充披露了上述诉讼事项。

  蓝思种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葛长利、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龙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葛长利、王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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