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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6:21:02 股吧网页版
灵鸽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关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董事会聘请,委派裴振宇、吕希菁律师(下称“经办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5、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出的。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 4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 15:00。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1,621,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204%,均为2024年5月10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办律师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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