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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6 15:34:43 股吧网页版
恒光科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6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1F20240041 号
致: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所本次指派郭其岑、毛盈四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3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叶岚主持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 名,代表股份 900.4898
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 90.0489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共七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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