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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5
证券代码:833307 证券简称:同汇科技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广东同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之必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己
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
效或者撤销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撤销原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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