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5
证券代码:833307 证券简称:同汇科技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广东同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同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同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同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对外进行投资
兴办经济实体、收购兼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
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三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不得成为对
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应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公司应在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记录与保管、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岗位相互分离,不得一人兼任两个岗位。
第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
策。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属于下
列任一情形的,须经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七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的权限:
(一)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的对外投资。
(二)董事会收购或出售资产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决定一年内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
(四)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以下的委托理财;
(五)董事会资产抵押的权限: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下的资产抵押。
(六)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超出的金额在年度预计金额30%以内(不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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