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雷斯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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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雷斯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雷斯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科雷斯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科雷斯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
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金领之都 42 栋 702 室
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册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2,127,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23%。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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