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4
北 京 德 和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B E I J I N G D H H L A 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B E I J I N G D H H L AW F I R M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00115号
致: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刘璐律师、王震律师等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先后出具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00396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000397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00521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00753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24年2月23日出具了《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4]第ZC10141号),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对补充报告期内的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核查及财务数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
据更新情况出具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胜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与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术语、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真实;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等的数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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