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7
证券代码:833390 证券简称: 国德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三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
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董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 事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一百零 项时,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一百零
六条有关规定审议。 六条有关规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决,该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资产的 10%;
(三)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三)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 挂牌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
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 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
资助。 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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