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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8 17:24:21 股吧网页版
帝瀚环保: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8


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5 月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企鸿路 39 号博济·苏印智造园 8 楼
电话:0512-66099180
传真:0512-66099180-8008

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于2023年5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和《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明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方,代表股份3,24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

经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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