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2024〕12 号
关于对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控电气),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 319 号第 14、15 幢。
陈冀生,时任董事、总经理。
马永杰、吕泽锋,发行对象。
经查明,2007 年先控电气时任董事、总经理陈冀生替他
人代持股份,2015 年公司申请挂牌时存在上述尚未解除且未披露的股份代持。2016 年定向发行中,发行对象马永杰、吕泽锋替他人代持股份,该情况未及时披露。
先控电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任董事、总经理
陈冀生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发行对象马永杰、吕泽锋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陈冀生,发行对象马永杰、吕泽锋采取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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