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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5 20:01:1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审查函〔2024〕12 号

关于对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控电气),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 319 号第 14、15 幢。
陈冀生,时任董事、总经理。

马永杰、吕泽锋,发行对象。

经查明,2007 年先控电气时任董事、总经理陈冀生替他
人代持股份,2015 年公司申请挂牌时存在上述尚未解除且未披露的股份代持。2016 年定向发行中,发行对象马永杰、吕泽锋替他人代持股份,该情况未及时披露。

先控电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任董事、总经理
陈冀生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发行对象马永杰、吕泽锋知悉并参与股份代持,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对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陈冀生,发行对象马永杰、吕泽锋采取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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