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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5 17:11:07 股吧网页版
汇隆活塞: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5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翟春雪律师、于璇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监事会决议》;
3. 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刊登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审查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

2.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被认可的,不存在任何可能误导的情况,且该等资料、文件之副本、复印件及电子文本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和一致;

3.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及公章均是真实、有效并经合法授权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大连汇
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4日下午14:30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钢铁路76号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306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勇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7月3日15:00—2024年7月4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34,998,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2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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