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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04 16:33:00 股吧网页版
微瑞思创: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股票定向发行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04


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

Beijing Yongqi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 219 号华秦大厦三层

电话(Tel): +86-10-57058496 传真(Fax): +86-10-57058495

网址: http:// www.yongqinlaw.com.cn

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且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年 12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neeq.com.cn)刊登了《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neeq.com.cn)刊登了《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公告编号:2023-035);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neeq.com.cn)刊登了《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更正说明》(公告编号:2023-036)和《北京微瑞思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3-037)(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后)》”),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和视频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01 月 02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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