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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31
证券代码:833526 证券简称:ST 北林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林科技、北林公司、
被告)2023 年 7 月 28 日收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
京 0118 民初 7211 号-5;《民事裁定书》(2019)京 0118 民初 7211 号-6;《民事裁
定书》(2022)京 0118 民初 2449 号;以及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签发发出的《情况说明》告知书。
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原被告双方均申请了资产保全,双方均有资产目前处于被冻结状态,具体情况参见“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之“(一)执行情况”。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黄金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赵嵬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句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依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情况说明》告知书所示,公司案件事实如下:“北京黄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与北林科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京 0118 民初 7211 号,该案
原告(反诉被告)黄金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作出(2019)京 0118 民初 7211 号-5 民事裁定书,准许黄金公司撤
回本诉。后黄金公司再次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本院于 2022
年 4 月 6 日立案,案号为(2022)京 0118 民初 2449 号。经审查,(2022)京 0118
民初 2449 号案件与(2019)京 0118 民初 7211 号案件的当事人一致,均系基于
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为一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院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作出(2019)京 0118 民初 7211 号-6 民事裁定书,裁定将(2019)京 0118 民
初 7211 号案件中你公司的反诉请求并入本院(2022)京 0118 民初 2449 号案件
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依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情况说明》告知书所示:“(2022)京0118 民初 2449 号中,原告(反诉被告)黄金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为:1.请求按照《北京密云密溪路 36 号院项目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文件》之《专业工程合同条件》第 22.2 条之约定及被告违约事实,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15,894,910.55元(合同总价79,474,552.75元*20%=15,894,910.5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2.请求按照《北京密云密溪路 36 号院项目园林景观工程
合同文件》之《专业工程合同条件》第 7.4 条第(2)款之约定及被告违约事实,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拖延违约金19,272,579.04元[自合同约定的竣工日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合同解除日 2018 年 6 月 28 日止,共逾期 485 天,每逾期一天
按照合同总价 79,474,552.75*万分之五计算(合同约定标准为千分之五/日,原告自愿减按万分之五/日的标准主张)];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整改、维修、重建费用 25,000,000.00 元(暂估金额,如不合格工程修复造价鉴定结果高于 25,000,000.00 元,原告再递交变更该项诉讼请求金额的申请);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期间酒店无法正常经营的损失5,000,000.00 元(暂估金额,最终以损失司法评估结果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经发生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整改费用 3,119,333.55 元;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撤场后遗留物料的搬运、仓储费用 98,000 元;7.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聚众闹事罚款 400,000 元;8.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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