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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3 18:05:27 股吧网页版
ST北林科: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3


证券代码:833526 证券简称:ST 北林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18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18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海南国际仲裁院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北林清泓)向海南国际仲裁院提出仲
裁申请,2022 年 11 月 18 日海南国际仲裁院受理此案并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2 年 11 月 18 日子公司北林清泓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2)海
仲案字第 2310 号;2023 年 3 月 20 日子公司收到海南国际仲裁院发出的《反请
求答辩通知书》;2024 年 5 月 10 日子公司北林清泓收到海南国际仲裁院出具的
《裁决书》(2022)海仲案字第 2310 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海口市琼山区水务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6 年 4 月 18 日,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水务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海口水务局)就海口市响水河、红城湖等 4 个水体水环境综合治理 PPP 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案外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林大林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各方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签订《海口市响水河、
红城湖等 4 个水体水环境综合治理 PPP 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项目协议约定,为履行该项目协议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即申请人北林清泓作为乙方,负责项目协议项下的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

上述项目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据项目协议陆续对该项目开展勘察、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移交等工作。

2020 年 8 月 10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关于解除海口市响水河、红城
湖等 4 个水体水环境综合治理 PPP 项目协议的通知》,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
情况下,被申请人单方解除项目协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完成项目协议项下已完工程交付工作。

此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委托海南佳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衡公司)对项目协议进行现状完工结算审计,并于 2022 年 11 月份出具《现状完工结算审核书(终稿)》。

申请人已经履行了项目协议约定的勘察、设计、大部分建设工程、设备运行及运营管理、移交等工作,根据项目协议及相关文件约定、结合佳衡公司出具的《现状完工结算审核书(终稿)》以及项目实际情况,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项,但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已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水务局向申请人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19,722,513.29 元及利息 9,168,250.30 元(利息计算方式:以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工程款 119,722,513.29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 2020 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0日为9,168,250.30元);

2.请求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水务局向申请人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营维护服务费 5,922,689.07 元及利息 453,554.59 元(利息计算方式:以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运营维护服务费 5,922,689.07 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
自 2020 年 11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为
453,554.59 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海口市琼山区水务局承担申请人海口北林清泓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因本案已支出的律师费 25 万元;

以上 1-3 项仲裁请求金额暂定合计为 135,517,007.25 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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