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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3 18:07:02 股吧网页版
ST北林科: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100032

Tel: 86 10 66578066 Fax: 86 10 6657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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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3546 号
致: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中晔、段艺平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议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于2024年5月10日上午9:00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16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此处现场会议包含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同)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句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等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 名,均为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006.9388万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5.37%。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书面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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