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骏创科技”)的委托,担任骏创科技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为骏创科技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调整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骏创科技、公司 指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本次股权激励 指 案)
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且在公司(含全资
激励对象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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