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1
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四年十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骏创科技”“公司”“本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 楷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引用 楷体(不加粗)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目录
问题 1. 募投项目及规模是否按需合理...... 4
问题 2. 诉讼赔偿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 27
问题 3. 关于业绩大幅增长真实性核查...... 38
问题1.募投项目及规模是否按需合理
根据申请文件、问询回复文件及公开资料,(1)本次募投项目将新增年度产能 8,500万件,项目实施后将推动公司年度自有生产能力超过 1.7亿件,较 2023年度自有产量增加超过 1 倍,强化公司产能规模优势。(2)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业务规模持续提升,销售收入分别为 38,907.58 万元、50,158.52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7.41%、72.22%。同时,2023 年度,公司产能利用率接近 80%。(3)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周期为 5 年,若以项目建设前一年度收入作为基数,假定 5 年内的复合增长率为 15%,公司募投项目达产年度的营业
收入将增加 1 倍,因此需要增加 1 倍的生产能力。(4)公司 2024 年 1-3 月营业
收入及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 32.14%及 29.61%。(5)公司主要客户 2024 年一季度财报营业收入、净利润均呈下滑趋势。
请发行人:(1)说明公司收入增长的驱动因素,期后收入变化趋势与下游客户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客户业绩下滑对公司未来业绩成长性的影响,营业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结合新能源汽车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主要客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发行人产品相较于主要客户同类供应商的竞争力等,说明“假定 5 年内的复合增长率为 15%”是否客观、科学,现有产能利用率仅 80%仍成倍扩产能是否符合按需募资的监管要求,是否存在产能闲置的风险。(3)详细披露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具体测算过程及依据,“公司已经储备了较大规模的在手订单”的依据是否充分、可靠。说明新增产能是否能够有效消化,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采取的产能消化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过度投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详细说明核查手段、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公司收入增长的驱动因素,期后收入变化趋势与下游客户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客户业绩下滑对公司未来业绩成长性的影响,营业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 年 较上年同 增长贡献 较上年同 2023 年
项目 1-6 月 期增长额 率(%) 期增长率 1-6 月
(%)
汽车塑料零部件 35,773.00 4,858.87 73.45 15.72 30,914.14
其中:新能源汽车功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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