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09
证券代码:833543 证券简称: 灵通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 浙江灵通道路设施股份有限 第二条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 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名称: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一)项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一)项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收购本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 (三)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
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收购类(包括股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收购、资产收购等)、投资类(包括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交股东大会审议:
等)审议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1、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上(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2、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200 万以上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含)1,000 万以下(不含)提交公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司董事会审议;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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