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5-09 17:27:58 股吧网页版
灵通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09


证券代码:833543 证券简称: 灵通股份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条 浙江灵通道路设施股份有限 第二条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 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名称: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浙江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购其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一)项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条(一)项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收购本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 (三)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给职工。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
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收购类(包括股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收购、资产收购等)、投资类(包括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交股东大会审议:

等)审议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1、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上(含)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2、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200 万以上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含)1,000 万以下(不含)提交公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司董事会审议;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