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19
公告编号:2021-013
证券代码:833594 证券简称:中斗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俊峰、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天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晓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卜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原告(乙方)为被告
(甲 方)加工“移动智能终端”产品 50000 台,单价 968 元,总价款 4840 万
公告编号:2021-013
元。合同约定签订后 7 日内,支付货款 20%预付款、到货签收后 150 天支付
77%货款、 签收一年支付 3%货款,具体数量及金额以甲方《采购订单》为准。如未如期付款,甲方应每天按本合同委托加工款总额的 0.1%支付资金占用费。
2017 年 11 月 1 日,被告给原告 001 号《采购订单》,数量 5000 台,单
价 968 元,金额 484 万元;2017 年 11 月 20 日,被告给原告 002 号《采购
订单》,数量 5000 台,单价 968 元,金额 484 万元;2017 年 11 月 30 日,
被告给原告 003 号 《采购订单》,(8GB+1GB)产品 10000 台,单价 871 元,
金额 871 万元; (16GB+2GB)产品 5000 台,单价 940 元,金额 470 万元。
被告已下采购订单 货款总额合计 2309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联系了合
作厂家,为被告制造了全部产品。截止到 2018 年 1 月 12 日,被告共收货
16000 台,余下 9000 台被告没有通知发货。
被告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付款 96.8 万元,2017 年 11 月 27 日付款
96.8 万元, 2017 年 12 月 28 日付款 268.2 万元,2018 年 12 月 28 日付款
50 万元。共计付款 511.8 万元,拖欠货款 1797.2 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 150 天内支付剩余货款的 77%,否则应每
天按合同总额的 0.1%支付资金占用费,即 48400000 元×0.1%=48400 元。被告
应自 2018 年 6 月 13 日起,每日按 48400 元支付资金占用费,至货款全部付
清。
公司已申请冻结杭州天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3326 万元,期限一年。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 (2020)京 0105 民初 26453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天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 1,770,656 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天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 129,632 元,反诉受理费 98,95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5,000 元(已交纳),杭州天宽科技股份有限
公告编号:2021-013
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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