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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3 19:42:43 股吧网页版
无锡煤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合法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文件资料。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 2022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通知公
告中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14 时召开,并载明了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张寿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无锡煤矿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人员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50,7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2.35%。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监高授权委托代表)。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上述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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