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5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1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三)《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四)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 10:00 在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
科技六路 100 号公司 1 号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进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通讯会议相结合方式召开。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现场或以通讯方式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
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1,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 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