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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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腾瑞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腾瑞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腾瑞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腾瑞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前述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名册等)均真实、准确、完整;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印鉴均系真实,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或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
股东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关于本次会议的相关公告一起披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
《北京腾瑞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北京腾瑞明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北京腾瑞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3:00 在海淀区嘉豪国际中心
C 座 8 层 806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清岭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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