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2-30
证券代码:833672 证券简称:中创洁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冶南方(武汉)热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胜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伍怡、湖北精以相天律师事务所
(二)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沈阳中创绿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亦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宏野、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创燃气发展(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史亦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晨、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婧姣、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4 月,原告(原名,中冶南方(武汉)威士热工有限公司)与被告
中创绿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绿环)签订了三份《沈阳中创绿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锻造企业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工业炉合同》(以下统称“三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别承接铠龙锻压标段、铠龙兴业标段、东盛基标段的锻造企业清洁能源改造工程。截至目前,沈阳中创绿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述三个合同的工程尾款 7,042,066.60 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基于在三份合同履行期间直至案涉设备质保期结束,被告中创燃气发展(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燃气)为被告中创绿环的唯一法人股东,被告中创燃气与被告中创绿环存在混同,原告认为被告中创燃气应对被告中创绿环在三份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被原告同时诉至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017 年 5 月 8 日,被告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三
份合同向原告出具《合同履约保函》,故被原告同时诉至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判令被告沈阳中创绿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款7,042,066.60元及利息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起(利息计算分别以欠付合同款为基数,从应付款之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计算,为 207,429.74 元;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至,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部分
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5 月 6 日为 407,781.97 元。);
判令被告沈阳中创绿环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设备款 261,841.6 元;
判令被告中创燃气发展(沈阳)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被告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答辩人不同意按照被答辩人的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履约保函》约定:“我司保证中创绿环将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贵方支付合同全部价款。如果中创绿环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贵方付款。我司将在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和中创绿环具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后 10 日内,以主合同条款约定付款金额无条件向贵方支付上述款项。…我司对主合同的履约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述约定,答辩人为被答辩人提供的是履约保函即在绿环公司在被答辩人完全依照主合同履行了相应义务后,出现违约支付款项情况下,承担相应的履约责任。而被答辩人仅单纯提供向绿环公司开具的发票(并且发票数额与主合同约定的批次数额等均不相符)。不能完全证明绿环公司在被答辩人完全依照主合同全部履行了相应义务后出现违约付款请款。
二、被答辩人未完全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答辩人依据绿环公司的抗辩向被答辩人主张相应抗辩权利。
根据答辩人向绿环公司了解情况得知:被答辩人未完全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其中(1)被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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