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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29 17:26:05 股吧网页版
坚力科技: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坚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9


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坚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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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环园中路 7 幢

电话:025-84681091 传真:025-84681091

二〇二二年四月

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坚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坚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坚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坚力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诸培根律师、诸
慧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坚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内容、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坚力科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身份,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坚力科技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

本所同意坚力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坚力科技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了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22 年 4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上刊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0)和《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2),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列席对象、参会方法以及登记、联系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29日10:00~11:00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开发区香樟路5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奇荣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公告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坚力科技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潘奇荣先生主持,召集人、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 21,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6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
《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参会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2022 年 4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的坚力科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3、坚力科技的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续聘天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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