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4
东莞证券
关于深圳市博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莞证券作为深圳市博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处罚处理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否
罚行政监管措施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公司未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郑晓彬对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3 年年报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公 司及郑晓彬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
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规定,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未能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被停牌。相关情形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公司股票存 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并多次提 醒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未在 2024 年 6月 28 日(含 6月 28日)之前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
股票存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风险。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5 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博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郑晓彬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东莞证券
202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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