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6
东莞证券关于深圳市博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莞证券作为深圳市博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可能被终止挂牌的情况。
一、 定期报告披露基本情况
深圳市博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高科”或者“公司”)原定
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并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披露《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延
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将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期延期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尚未聘请年报审计机构开展 2023 年年度审计工作, 导致 2023 年年度审计工作无法按期完成。由于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未能按
期开展,公司未能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含)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截
至本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仍未能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规定,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未能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5 月 6 日
被停牌,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纪律处 分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已根据相关规 定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 止挂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出现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 期报告,且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或改正的,公司股票将存 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东莞证券作为博远高科的主办券商,已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并提 醒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在上述规定限期内 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 机构出具纪律处分、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风险。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向公司及公司董事长郑晓彬先
生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博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郑晓彬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5 号),决定给予公司及郑晓彬 先生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主办券商及挂牌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一)博远高科联系人:郑晓英
联系电话:0755-83273666
(二)券商联系人:苏小姐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博远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郑晓彬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5 号)
东莞证券
202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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