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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10
公告编号:2023-012
证券代码:833707 证券简称:精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宁波精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精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其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
公告编号:2023-012
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五)必须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或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规模相当的可靠的反担保,或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为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有
表决权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一)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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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书面报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
范。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
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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