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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8 17:14:04 股吧网页版
观堂设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3712 证券简称:观堂设计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0 年 4 月 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大会的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四川观堂建筑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
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七条 股东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直接干预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遵守股东大会决议;

(三)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不得中途退股或抽回股本;

(五)维护公司的利益;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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