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7 20:48:34 股吧网页版
华唐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734 证券简称:华唐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河南华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
请律师出席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七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条 如果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