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14 17:51:22 股吧网页版
惠同新材: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补充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
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湖南惠同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麓谷分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2 日 15:00—2024 年 8 月 13 日 15:00,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41,371,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7.6737%;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名,所持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0名,所持股份总数41,371,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737%。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