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8
证券代码:833755 证券简称:扬德环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包括 2 名职工代表和 1 名股东代表。监事会中的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向监事会报告。监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将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十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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