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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18 19:19:21 股吧网页版
扬德环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18


证券代码:833755 证券简称:扬德环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

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公司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或公司认为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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